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宁波市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事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3-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宁波市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编外用工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控制数内招用并承担相关费用,从事执法辅助、工勤服务等,纳入编外用工实名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事管理按照限额控制、效能优先、依法招用、实名登记、能进能退的原则组织实施。

 编外用工一般采取单位自主招聘或劳务派遣形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社会化管理,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第二章  岗位和招用

  编外用工主要用作辅助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正常工作。现有编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招用编外用工。

 机关事业单位应在编外用工控制数额内,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提出岗位使用申请,经市委编办核准后,由主管部门在核准使用的岗位数额内组织开展编外用工招用,并督促指导用工单位及时完成新招用人员的实名登记。

 编外用工一般按以下岗位进行分类:

1.执法辅助类:(1)执法辅助岗位: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2)一般辅助岗位:协助开展业务、事务办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2.工勤服务类:(1)工勤服务岗位:从事工勤保障工作;(2)技术服务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编外用工不得在用工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从事行政执法、人事管理、涉密等工作。警务辅助人员、司法雇员、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要提高用工标准,新聘人员原则上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退役士兵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招聘编外用工,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一般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用人情况组织招聘,也可委托具有命题、考务组织经验的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实施。

 招聘非专业性、非紧缺性的通用岗位人员,原则上应按照发布公告、考试、体检、政审、考察、公示等流程进行。专业性岗位可适当简化考试程序,在通过直接考察教育背景、专业素养、技术水平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政治审查,经集体研究后聘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社保管理

十一  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招聘编外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其他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  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招聘编外用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等。

十三  劳务派遣形式编外用工,相关各方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考核和退出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编外用工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切实规范和严格落实对编外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管理。坚持激励先进、奖勤罚懒,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加强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员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编外用工总数的15%。年度考核等次与年终绩效奖金挂钩,并作为续用或终止用工及绩效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按规定程序与编外用工解除劳动合同或与劳务派遣机构解除用工协议:

1.因单位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已完成,编外用工控制数相应核减的。

2.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因个人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如多次旷工、不服从单位管理、非正常上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7.有其他应当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各区(县、市)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编外用工人事管理制度。

十七  本指导意见由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国家、省对编外用工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