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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和闭环管理,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法定化、数字化、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是以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为基础,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依托,以机构编制实名使用审核为抓手,按照数字化改革的理念,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社会保障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紧密协作,确保实际机构设置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名制管理必须全面贯彻党管机构编制重大原则,落实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坚持全市统筹、分级负责,依规用编、实名使用,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共建共享、协同联动。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含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实有人员信息、编外用工等。

(一)机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批准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费形式、类别、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等。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领导职数(部门或单位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变动及实际使用情况等。

(三)实有人员信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所在处室(部门)、在编状态、使用编制类型、职务情况、岗位类别、在岗状态、入编时间等。

(四)编外用工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编外用工控制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分类、具体工作岗位、用工方式、进入本单位时间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实名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做好与上一级实名制数据库的对接贯通;及时更新、维护机构编制台账信息;核准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计划;审核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登记;审核在编人员信息变更;审核部门或单位申报的实有人员职务信息是否超出本单位领导职数限额;核准编外用工控制数;审核编外用工管理台账信息及变动情况;监督检查机关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数据维护情况。

 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核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计划,办理人员调配、招录(聘)等审核备案手续,按规定办理人员工资核定手续。人力社保、医保部门根据人员使用编制类型等信息办理社保、医保等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三定规定等机构编制文件、实名制数据和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医保等部门的数据,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预算。

 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根据三定规定等机构编制文件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计划,及时做好人员出入编登记、信息变更等,确保按核定的编制配备人员、按核定的职数配备干部、在控制数限额内招用编外用工人员,并及时做好编外用工实名制数据维护工作。

 管理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和招录(聘)工作人员,应事先办理编制使用计划核准手续。

(一)公务员招录、选调生、遴选等集中用编,由用人单位根据空编情况和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公务员招录、选调生、遴选等初步需求,经主管部门汇总并初审同意后,向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申报需求计划。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的,由机构编制部门通过实名制系统下达编制使用计划,分配编制使用核准单号。

(二)公务员调动、事业人员招聘和调动等日常用编,由用人单位根据空编情况和工作实际,研究提出用编需求计划,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申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流转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一般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使用计划线上核准,生成编制使用核准单号,同步流转至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待激活

(三)接收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用编,由机构编制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转业军官安置协同工作机制等有关规定,研究提出转业军官安置用编需求计划。

  机关事业单位须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调配任免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在任免权限内晋升、新任领导干部,应事先通过实名制系统申报领导职数使用计划,涉及干部调动的应同时申报编制使用计划。机构编制部门一般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事项的线上核准,生成领导职数和编制使用核准单号,同步流转至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待激活

  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审批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和招录(聘)工作人员计划,并在实名制系统中激活相应的编制使用核准单号。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和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工作人员调配和招录(聘)计划,按规定程序完成人员招录(聘)后,应当及时通过一件事平台,依据编制使用核准单号,办理人员入编登记以及人员工资的核定、发放和社保、医保等手续。

  市委管理的干部,凭组织部门开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或任职文件直接通过实名制系统办理入编登记手续。接收的军转干部,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的接收军转干部名单,通过一件事平台直接办理人员的入编登记以及人员工资的核定、发放和社保、医保等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生调出、退休、辞职(解聘)、开除等减员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名制系统或一件事平台办理人员出编手续。

  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应当依托实名制系统和一件事平台,加强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人员招录(聘)、干部任免调配、工资核定和发放、社保、医保等管理协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在编人员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社保、医保等手续。

 数据管理

十六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数字化改革要求,积极推动实名制数据同组织、财政、人力社保、大数据等部门关联数据的互联互通,确保实名制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确保机关事业单位门户网站、浙政钉等政务平台中机构编制、在编人员职务等信息和实名制数据一致、同步更新。

十七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台账管理,如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审批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名制数据更新。

(一)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的。

(二)机构性质、经费形式、隶属关系、机构规格、机构名称等变动的。

(三)编制类别、编制数(周转编制数)、领导职数变动的。

(四)编外用工控制数变动的。

(五)其他信息变动的。

十八  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实有人员信息台账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实名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相关规定,做好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的安全防护,妥善保管系统账户、密码,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用户端),及时更新、报送非涉密信息,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安全。

(二)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信息变动的,应当在组织人事相关手续办结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实名制系统完成人员入(出)编或在编人员信息变更。职务职级变动人员的信息更新后,通过实名制系统导出《职务职级任用情况登记表》,作为办理工资核定的必要材料。

实有人员信息变动包括:新增(含调配、招录、招聘、政策性安置等)、减少(含调出、退休、辞职、辞退、解聘、自然减员等)及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职级变动等。

(三)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月报制度,提交机构编制月报前,认真审查本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确保变动信息更新到位。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实名制数据日常校验核对,规范审查审核程序,确保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并予以修正。

(一)常态化开展实名制数据随机抽查。结合机构编制月报审核、用编用职计划核准、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机构编制核查等,对实名制数据维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二)坚持机构编制审批联动。将实名制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作为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重要前置审查依据,对实名制数据维护不准确、更新不及时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部门,暂停办理用编用职等机构编制事项。

(三)定期开展实名制数据比对。每年至少集中开展1次实名制系统、浙政钉、工资、社保、医保等业务管理平台信息比对,确保机构编制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同源统一。

二十  构编制部门通过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集中受理、审核市级各部门提交的实名制数据共享申请,按照标准技术规范,以批量推送或数据接口形式提供共享服务。因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等原因不予共享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向申请使用部门说明理由。数据使用部门负责共享数据的使用安全,不得将实名制数据提供给非授权第三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机构编制重要敏感信息。

 监督检查

二十一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联合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通过实名制系统,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跟踪预警,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二  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用编核准,导致超编进人、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

(二)伪造、篡改、瞒报、虚报、拒报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的。

(三)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泄露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附则

二十三  全市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  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单列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二十六 本办法由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二十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甬编办〔201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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