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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属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29
 

为深化市属公立医院改革,科学配置公立医院机构编制资源,推动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相关精神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省属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浙编办发〔2021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对标对表新时代新征程打造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引领市域样板的要求,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市属公立医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坚持一流标准、一流目标,深入实施“医学高峰”计划,高质量推动健康宁波建设,全力打造浙江省区域医疗中心,高水平构建与我市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安全体系,确保以公立医院为代表的卫生健康综合发展实力持续保持在浙江省前列,率先实现卫生健康现代化。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

、管理职责

市委编办负责市属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基本原则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落实医院自主权,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遵循公立医院管理运行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实行动态管理,优化医院结构和资源配置,构建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内设机构管理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临床医技机构。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党政管理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务、行政、人事、财务、医务、护理管理、公共卫生、后勤等。临床医技机构是指直接从事临床医疗、临床护理、医学科研、麻醉、检验、影像、药剂、输血、体检等业务的工作机构。内设机构根据公立医院的规模和特点,在统筹规划、职能分解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规范管理。

(一)管理机构设置。根据公立医院规模,在规定限额内相对统一设置、从严控制,鼓励综合设置、限额不设满。限额一般为:核定编制床位数499张及以下的不超过8个,核定编制床位数500-999张的不超过12个,核定编制床位数1000-1499张的不超过15个,核定编制床位数1500-1999张的不超过18个,核定编制床位数2000-2999张的不超过20个,核定编制床位数3000张及以上的不超过21个。教学医院或异地办有院区的医院,管理机构限额可适当增加。

(二)临床医技机构设置。由公立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三)日常管理。公立医院管理机构的总体设置方案,需按程序报市委编办审核同意;日常调整可由医院报经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限额内自主规范进行,事后由主管部门(单位)统一报市委编办备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当保持名称规范、相对一致和稳定(设置参考模板详见附件),一般每年调整不超过2次,严格控制挂牌机构数量,每个内设机构挂牌数量一般不超过2块,不得变相增加管理机构。

公立医院临床医技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医院在诊疗科目报经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规范进行,事后由主管部门(单位)统一报市委编办备案。

纪检机构按相关规定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相关组织章程设置,均不列入公立医院管理机构数额。

深化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对医院运行中具备市场条件的服务领域,将由养机构和养人办事转变为向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购买服务,在保洁、保安和餐饮服务,以及水、电、气、暖等技能操作和维护方面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不再设置专门的后勤服务机构。

、员额编制管理

公立医院按照《浙江省公办高校、公立医院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浙编办发〔201833号)和《关于对市属高校、公立医院试行编制备案制管理的通知》(甬编办发〔201521号)实行编制备案管理,核定事业编制报备员额。报备员额是指公立医院履行医疗卫生服务基本职能所需配备的人员控制数(含党政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科研人员等)。新进后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报备员额管理。

(一)报备员额核定。分为基本员额和激励员额。

1.基本员额。根据公立医院分类和床位规模,结合住院、门急诊诊疗服务工作量等因素综合核定。主要以床位数、近三年平均床位使用率、近三年平均门急诊人次为基本参数,按照一定的人床比、权重、每千诊疗人次人员配比核定医院基本员额数。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员额=(床位数×近三年平均床位使用率×人床比×权重1+(近三年平均门急诊人次×每千诊疗人次人员配比×权重2)。

其中:

1床位数原则上为核定编制床位数,医院在实际运行中开放床位数明显多于核定编制床位数的,床位数取值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5%;开放床位数明显少于核定编制床位数的,可视情取开放床位数。对正在建设中的分院区,按分步到位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划床位数预核50%以内的报备员额。

2近三年的平均床位使用率最高不超过100%

3人床比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

根据市属医院分类,确定每千诊疗人次人员配比取值。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每千诊疗人次人员配比取1.25‰;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每千诊疗人次人员配比取1.5‰

4根据市属医院类别确定权重取值。综合医院权重10.7,权重20.3;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权重10.5,权重20.5,床位使用率超过90%的,可参照综合医院权重取值。其中,无核定编制床位数或100张及以下床位数的小规模医院,权重10.3,权重20.7

2.激励员额。为体现激励导向,推进实施医学高峰行动计划和生命健康科技创新高地建设,支持医院更好地承担教学、科研、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性援助等工作任务,下列情况可适当增加员额:

1承担省级重要科研工作和省级医学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省级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省级中医药流派传承工作室、省级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省级平台建设任务,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全省排名前10名的,按照不超过应核定基本员额数的4%增加。承担上述国家级的重要科研工作和平台建设任务,以及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全国排名前30名的,再增加1%

2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应急救治、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医疗联合体建设和政策性援助等任务较重的医院,按照不超过应核定基本员额数的3%增加。

3承担教学任务的医院,按照不超过应核定基本员额数的2%增加。

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全市性特殊公益服务职能的医院,视情予以支持。

(二)日常管理。

1.建立报备员额动态核定机制。按照严控总量、统筹调配、有增有减、动态平衡的要求,根据公立医院核定编制床位数、开放床位数、门急诊人次以及医院布局调整变化等情况,动态核定公立医院报备员额总量,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按照一院一定的办法确定公立医院报备员额数,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程序,由主管部门(单位)报市委编办审核后实施。市委编办可结合医院实际,分步审核到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人员编制空编率超过10%的,暂不核增。

2.优化完善公立医院人员结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应核定人员编制数的8%以内,承担全市性特殊公益服务职能的医院控制在15%以内。在编护理人员比例在现有基础上要逐步提高,主管部门(单位)和医院要结合用人实际合理设置入编条件,更加侧重对其专业技能的考察。加强公共卫生、心理健康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按规定配足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并保障其待遇水平。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模式,配强专业力量,有效提升急诊急救服务能力。

3.明确报备员额用编审批程序。公立医院用编实行定期核准和不定期核准相结合,原则上每年核准不超过2次,由主管部门(单位)将用编需求报市委编办核准。因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用编的,随时申报、及时核准。

4.规范报备员额人员日常管理。严格规范公立医院报备员额人员管理,原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逐步替换使用报备员额,每减少原事业编制人员1人,锁定事业编制1名。定期收回锁定的事业编制,同时增加等量的报备员额,期间锁定的事业编制数,计入报备员额空编数。公立医院报备员额人员在公开招聘、职称考评、岗位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社会保险、交流调动、管理使用等方面,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公立医院新进人员使用报备员额。公立医院报备员额人员调往市外的,如有需要,可向市委编办申请开具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证明。

5.推动人员力量下沉基层一线。支持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建设,探索实施医联体、医共体内人员力量统筹保障机制,加大医疗卫生人才一体化配备和管理力度,推动公立医院人员力量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在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中的牵头作用,协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资源配置向社区养老服务延伸,探索实行社区养老机构化,为社区养老居民提供医疗救治、预防保健、慢病管理、康复指导、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全周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切实提升社区养老的专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6.加强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发展。公立医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甬编〔202115号)精神,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总量,聘用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市委编办核定的控制数总量,后续新建医院或新增床位数的医院按照不超过新增编制数的18%核定编外用工控制数,由主管部门统筹配置。主管部门要对每所公立医院的编外用工情况建立台账,合理确定编外用工控制基数,督促做好编外用工的清理规范,同时建立内部动态调配机制,原则上在控制数总量内确定5%左右的数量作为调配池,用于医院之间编外用工人员统筹配备。市委编办会同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每年对公立医院编外用工聘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编外用工管理规范有序。

在事业人员招聘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推动优秀编外医技人员职业发展,进一步激发编外医技人员的职业荣誉感,为促进公立医院医疗专业队伍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领导职数管理

(一)级领导职数设置。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数包括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副院长职数。

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数根据医院床位规模配备,核定编制床位数499张及以下的不超过5职(23副),核定编制床位数500-999张的不超过6职(24副),核定编制床位数1000-1499张的不超过7职(25副),核定编制床位数1500-1999张的不超过8职(26副),核定编制床位数2000-2999张的不超过9职(27副),核定编制床位数3000张及以上的不超过10职(28副)。教学医院或异地办有院区的医院,结合实际情况,院级领导职数可适当增加。确因引进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拔尖及以上层次的医疗卫生高水平专业人才需要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适当增加,实行专职专用。上述领导职数包括在医院兼职的院级领导。

(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管理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按机构个数1:1.5的比例确定。临床医技机构领导职数根据实际在编工作人员数确定,其中,工作人员数12人及以下的,不超过11副;工作人员数13-40人的,不超过12副;工作人员数41-80人的,不超过13副;工作人员数81人以上的,不超过14副。工作任务较重的,最多可增加1名副职。公立医院可在核定的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职数总量内分别统筹配备领导。

(三)其他领导职数设置。纪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领导职数按规定设置,并计入管理机构领导职数总量。

(四)日常管理。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数、管理机构领导职数、临床医技机构领导职数由市委编办统一核定,并根据医院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新院区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公立医院后续增设临床医技机构的,在报经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可按照临床医技机构领导职数标准直接配备领导,事后由主管部门(单位)与新设的临床医技机构一并报市委编办备案。

    、其事宜

(一)规范理顺政事管办关系。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单位)应牵头建立公立医院的政事权限清单,合理界定政府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自主运营管理权,以清单方式逐项明确两者在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务资产、办医运行等方面的权限。

(二)健全完善现代管理制度和医学创新平台。公立医院要完善章程管理,明确外部及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理顺领导体制和组织结构,健全决策议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构建符合公立医院特点及医疗、卫生等内在规律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公立医院搭建高层次医学创新平台,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和医学创新特点的机构编制与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动临床、科研协同发展。

(三)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未经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公立医院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公立医院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就公立医院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等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严格执行公立医院冠名审批程序,确需冠上一层级区域名称的,按管理权限报批;严格控制加挂牌子,医院挂牌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块。

(四)强化编制管理数字赋能。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快公立医院数字化建设,充分依托宁波市医疗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应用平台,对公立医院开放床位数、门急诊人次等基础数据进行实时监测、综合分析和共联共享,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优化配置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撑。

(五)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分级诊疗导向和工作实际,制定当地所属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六)本办法由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市属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甬编办发〔201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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