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数据质量,充分发挥数据基础性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宁波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是指机构编制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过程中,通过宁波市“智管优配”数字编办平台(以下简称数字编办平台)采集、生成、存储、使用的,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人员配备等情况,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各类数据。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坚持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市机构编制部门负总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管理工作。
(二)标准规范。坚持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完善数据智能填报、自动修正、逻辑校验等功能,减少人工失误,提升数据质量。
(三)高效利用。坚持数字赋能,深度挖掘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价值,打好结构分析、职能配置、预警监测和质效评估等“组合拳”,为发挥编制资源效益、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提供数据支撑。
(四)安全保密。坚持安全为基,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 数据类别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类别包含机构编制信息、人员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机构编制信息
1.机构管理: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批准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费形式、类别、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等。
2.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编制类型、编制数量、领导职数及变动、实际使用情况等。
3.编外用工控制数。
(二)人员信息
1.实有人员管理: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所在处(科)室、在编状态、使用编制类型、职务情况、岗位类别、在岗状态、入编时间等。
2.编外用工管理: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分类、具体工作岗位、用工方式、首次签订合同时间等。
(三)其他信息
1.机构编制台账管理:批准文件、编制总量、核准编制(职数)使用计划数、是否年报单位、年报统计编制所属区划等。
2.专项管理:中小学校班级数、中小学在校生人数、中小学教职工人数、医院床位数等。
第三章 填报采集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坚持数据填报标准化,根据《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要素标准字典》(见附件),细化明确数据类别、数据子项、数据格式等,建立动态更新机制,确保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加强与同级组织、发改、财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业务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迭代完善数字编办平台的数据溯源、智能填报和自动修正功能,确保数据来源可靠、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优化机构编制业务审批数据智能关联功能,建立数据版本管理机制,记录修正轨迹备查。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台账管理,职能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首录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机构编制台账信息发生变动的,一般应在机构编制审批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更新。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实有人员信息台账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首录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确保数字编办平台中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个人档案记录一致;人员职务(含兼任职务)、职级等信息与最新职务职级任免文件一致;所在处(科)室、岗位状态等信息与实际一致;编外用工登记情况与实有编外人员一致(含辅警、司法雇员等列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包括新增、减少及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职级变动等),应在相关手续办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出(入)编登记、人员信息数据变更。
第四章 校验查改
第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坚持数据校验智能化,对照《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要素标准字典》,完善数字编办平台的线上逻辑校验规则,确保数据精准规范。
第十条 建立“每日预警、每周审核、每月比对、每半年交叉检查”工作机制。
(一)每日预警。依托数字编办平台每日开展数据自动校验,实行数据问题“三色灯”预警,3个工作日内未整改的问题亮黄灯,超过3个工作日未整改的问题亮红灯,整改完毕的问题亮绿灯。建立数据质量负面清单,对数据问题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纳入清单管理。
(二)每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按周审核机构编制业务申报单位实名制数据,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督促更新信息数据。
(三)每月比对。建立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月报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每月月报前登录数字编办平台,逐条分析系统数据自动比对校验结果,核实整改数据问题;机构编制部门利用浙政钉、组织部门干部任免文件、OA系统等,比对校验各单位月报数据,对存在数据问题的,督促限时整改到位;月报后开展市县数据贯通校验,统一数据自动校验规则,核清校准各级各类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
(四)每半年交叉检查。每半年组织开展数据交叉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函告有关单位,督促更新变化信息,落实改革事项要求,为分析运用打牢数据基础。
第五章 应用分析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坚持数据应用个性化,着眼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超缺、职责履行、人员结构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生成机构编制“一单位一画像”,持续完善“穿透式”用编管理机制,形成长效化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加强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的机构编制预测分析,结合未来人员退休、编制缺口等情况,通过对关键核心数据的日常监测和大数据分析,着力构建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编制供给机制。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加强数据挖掘和关联分析,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等机构职能运行和人员编制配置情况,梳理分析机构编制人员现状、需求趋势及下步建议,按季度形成机构编制人员情况分析报告,为优化机构设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配置人员力量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依托数字编办平台分析研判、监测监管、绩效评估等模块功能,加强对本单位(含下属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的研究分析,为提升编制资源效益、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安全工作,指定专人担任数据安全管理员,落实“月排查、季更新”工作机制,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数字编办平台统一采用浙政钉扫码认证登录,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用户账号与管理权限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赋权、专人负责、实名使用。严格账号使用管理,账号持有人承担直接责任,所在单位承担管理责任。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号共享、权限转交或非实名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录入、维护、访问、调用、删除等全流程管理闭环,严格履行审核把关和安全审查程序,重要数据调整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到人。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严禁数据滥用、违规扩散、泄露等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全量数据半个月备份,增量数据每日备份,至少保存3个月以上。涉及系统更新迭代的,全量历史数据应备份至本地存储介质,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日常安全监控,定期排查数据安全保密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将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质量作为监督检查重要内容,依托数字编办平台打造数据质量仪表盘,实时监测数据质量,及时督促问题整改。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数据质量与机构编制事项审批联动机制,视情暂停办理用编用职等机构编制事项。其中,对亮红灯1次的予以提醒;连续亮红灯2次的,暂停办理该单位(含下属单位)机构编制申请事项3个月;连续亮红灯3次的,暂停办理该单位(含下属单位)机构编制申请事项6个月。发挥数据质量负面清单作用,完善机构编制AI大模型分析逻辑,分析结果作为“穿透式”用编管理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首录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一年内暂停使用编制,并依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伪造、篡改、瞒报、虚报、拒报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的;
(二)非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机构编制信息数据的;
(三)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泄露机构编制信息数据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